拐騙之惡,甚於殺人!—猶太傳統關於拐騙綁架人口問題的思考

一、拐騙之惡,甚於殺人!
二、贖救之責,高於一切!
三、拐騙綁架者,不可容其獲利!

猶太人自古就深受人口綁架問題的困擾。《舊約》裡的約瑟就是被他的兄弟們賣給了人口販子,最後被賣到埃及為奴。第二聖殿被毀之後,猶太人成了拐騙、綁架團夥的重要目標。綁架猶太人的活動是如此之多,以至於有關綁架和贖救的律法討論在《密釋納》和《塔木德》中都占了很大的篇幅。

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猶太人沒有自己的國家和武力,綁架者不必擔心遭到報復;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猶太社區極其重視解救被拐騙者,而當時猶太人唯一的解救途徑就是贖買,因此綁架集團覺得有利可圖。十六世紀的埃及猶太教賢哲大衛・伊本・茲姆拉曾說:「所有的猶太人都已經習慣了為救贖被綁架者而支付比市場(奴隸買賣)價更高的贖金,對於市場價只值20第納爾的老人或者孩子,猶太人往往要支付100第納爾甚至更多。」

實際上,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現代,以色列用成百上千名戰俘或者恐怖分子交換一名或幾名被綁架的以色列人的消息時有所聞,這背後也有中東這一古老的邪惡傳統的魅影——綁架猶太人是一門好生意,猶太人的價格就是比別人高。

深受其害的猶太人對這一問題進行了1000多年的不間斷的思考,形成了三個基本原則。

原則一:拐騙之惡,甚於殺人!
這一原則是《巴比倫塔木德・末道門卷》8b在《舊約・耶利米書》下面這段經文的基礎上推導出來的:
「他們問你說,『我們往哪裡去呢?』你便告訴他們,耶和華如此說:『定為死亡的,必至死亡;定為刀殺的,必交刀殺;定為饑荒的,必遭饑荒;定為擄掠的,必被擄掠。』」(耶利米書15:2)

《塔木德》賢哲們認為,這裡的四種懲罰,後一種都比前一種重:死亡可以有各種情況,未必一定受苦;刀殺則一定受苦;餓死則比刀殺承受更多的苦難;而遭擄掠則是最重的,因為它包含了前三種懲罰中的所有苦難。

原則二:贖救之責,高於一切!
猶太傳統是律法的傳統,最高級別的律法是誡命,也就是來自上帝的直接法則。而在所有的誡命中,解救被拐騙綁架者的誡命被認為是「重大誡命」,其地位高於其他誡命。邁蒙尼德對此有一個清晰的表述:
「贖救被拐者優先于給窮人衣食。實際上沒有任何宗教責任比解救被拐者更值得讚美,因為拐騙綁架中不僅包含了饑渴、衣不蔽體,而且受害者的生命也處於危險之中。」(《窮人之禮》8:12)

成書於十六世紀的猶太律法大全《餐桌備妥》則進一步詮釋了解救被拐者「高於一切」的具體內涵,指出:
「沒有任何誡命高於解救被拐者,因此,任何為其他目的而籌集的金錢都可被挪用為贖金——即使是為修建神聖的會堂而籌集的金錢,即使已經用這些錢購買了石料、木料,專用于修建會堂,也可以將其賣掉,用於救人。」(YD 252:3)

與解救被拐者誡命的崇高性相對應的是:任何拒絕或者拖延解救活動的行為都被看作是嚴重的罪行。邁蒙尼德指出這種行為直接違反了三條《聖經》誡命:「你不可忍著心,攥著手不幫助你的弟兄。」(申命記15:7)「不可對你流血的鄰居袖手旁觀。」(利未記19:16)「買主不可嚴厲對待(買下來的奴隸)。」(利未記25:53)按照猶太教教義,直接違犯這樣的誡命的懲罰是天譴,相當於中國人說天打五雷轟。《餐桌備妥》則說得更加直白:
「任何延遲解救被拐者哪怕一刻的人,都無異於是在謀殺!」

原則三:拐騙綁架者,不可容其獲利!
《密釋納・休書卷》4:6是這樣表述這一原則的:
「不可為被拐者支付超過其價值的贖金,因為要維護世界的秩序。」

這一原則在《塔木德》以及其他經典中得到了廣泛的討論。比較公認的觀點是:這裡的「價值」指的是同樣情況下在市場上購買奴隸或者為非猶太人支付贖金的價格,而拒絕支付高於這一價值的贖金,原因是不可讓拐騙者在猶太人身上獲得額外的利益,從而給與他們拐騙綁架更多猶太人的動機,從而造成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在現實中,由於猶太人遭歧視和迫害的地位,堅守「不讓拐騙者獲利」的原則並不那麼容易,因此支付過高的贖金的情況始終存在著,相關的討論也從未停止過,至今在以色列國,有關用大批恐怖分子交換一兩個被綁架的士兵的做法的合理性的討論也一直是一個熱點公共話題。

總體來看,猶太傳統有關拐騙綁架問題的三個原則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罪行與其應對嚴重不相稱。拐騙綁架是比殺人還嚴重的罪行,其應對方法卻只能是支付贖金,最多只是在贖金的價格上有所限制而已。這種不對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猶太人千年來寄人籬下的屈辱生活現實。

猶太人在拐騙問題上受害時間長,受害程度深,對相關問題的思考也就比較深入,對我們今天的現實有著不小的借鑒意義。今天,任何一個擁有主權和司法力量的國家都不處於猶太人歷史上那種屈辱地位,應該有能力、有決心解決猶太傳統中的不對稱問題。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箴言24:11)

張平
以色列特拉維夫大學終身教授
猶太教研究專家
2022年2月16日
於特拉維夫
(編者注:本文略有刪減,完整原文可於matters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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