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不回頭的C-6法案

陳盧美馨

說到C-6禁止迴轉法案,要先談一下轉性。近年來轉性在兒童及年輕人中數字激增,轉性蔚成風氣,感染著年輕的一代。英國國家衛生服務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 稱,為兒童提供轉性服務的數字直線上升,最年輕的病人只有三、四歲,當地一個轉性中心表示,過去十年變性個案增加了3,200%,女童變性則增加了5,337%。2016年英國布朗大學(Brown University)一名公共衛生研究員Lisa Littman發現,在羅德島(Rhode Island)的一個小鎮內有一群十來嵗的女孩子集體轉性,她們都彼此認識。隨著最近幾年,後悔轉性的人也相應多起來,28歲的Charlie Evans做了十年男孩,2018年她公開表示掉頭回轉,重拾女孩子的身份,消息傳出,Evans說數以百計後悔變性的年青人來找她,於是她成立了一個名為Detransition Advocacy Network的組織,以支援要回復本我的變性者。

    在加拿大雖然沒有統計,但變性數目攀升的情況也大致相同。2019年2月,卑詩省兒童變性心理醫生Dr. Wallace Wong在溫哥華圖書館向家長講話,他表示在2010年他只有四個病童,但在九年間他已擁有501個,最少的只有三歲,他們都是孤兒和兒童廳屬下的寄養兒童。

    C-6法案是一條只許轉性(transition),不許迴轉(detransition)的法案。法案容許幫助人探索發展另類性別,現在變性過程是由政府醫療免費提供,其中包括使用遏止兒童發育的荷爾蒙抑壓劑、終身注射的轉性激素和切割男女性器官的手術;然而,法案禁止幫助18歲或以下未成年兒童迴轉,即使出國求助也不容,違者最高可入獄五年。轉性費用高昂,迴轉費用更貴,但在C-6法案之下,即使一個成年人有能力自費迴轉(detransition)也被禁制,因為若有任何人收取費用協助一個人迴轉,最高可判入獄兩年;藏有任何見證變性人成功迴轉的文字、書籍、映片、視頻、傳單、網頁或個人講話,或提供服務的文字、映片、視頻等,均屬廣告宣傳,最高可判入獄兩年。C-6就是一條只許選擇轉性、不許選擇迴轉的法案,即使後悔也不得回頭!

    環觀轉性個案,原因大致是父母親渴望得到或偏愛某個性別的孩子,令兒童自幼以為自己若不是原生性別,就可以令父母高興,能多得他們的關注和寵愛;另外就是年幼時被性侵犯、性虐待或接觸到色情影片或書刊;或在學校被人恥笑欺負,又或冠以「男人婆」、「女人型」、「同性戀」等標韱,這些都在兒童青少年心理上造成陰影,對自己的身份形象產生質疑。再加上法例不斷更改,令整個加拿大的社會文化和風氣轉變,人的思想也隨著而變,不滿意自己的人覺得生錯了身體,而接受「男人生在女人身」或「女人生在男人身」的迷信觀念,誤以為轉一個性別問題就解決了,也許可以快樂一點。

    其實冰封三尺,豈止一日之寒?1995、1996年一個不知所謂、至今沒有清楚定義的「不同性傾向」加入了加拿大刑事仇恨法和人權法;2005年婚姻法更改了,在法律上婚姻再不限於兩個成年男女的結合,於是男女角色顛倒,性別界限模糊;跟著來的日子,「兩個爸爸」、「兩個媽媽」、「爸爸的男友」等兒童圖畫故事書在學校成為教學資源;2016年卑詩省政府規定所有中小學必須設立跨性政策,並在所有公校推動SOGI(Sexual Orientations & Gender Identity)123,即除政策外,另加SOGI環境和SOGI教材;2017年六月聯邦跨性法案C-16正式通過,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和「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加入加拿大人權法,一如「不同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s),「性別認同」在法例中並無確實定義, 只是在安省人權委員會中出現了這樣的解釋:「『性別認同』是每個人的內在個人經歷,是男、是女、亦男亦女、非男非女、或在性別頻譜上任何一點的感覺,一個人的『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和『原生性別』(Birth-assigned Sex)可同可不同。」既說Gender是思想感覺,Sex是生理結構,C-6法案卻利用刑事法,容許以藥物和手術刀改造生理結構,來遷就思想感覺,但當一個人的思想感覺有所醒悟時,則強制不容許人在生理身份上逆轉過來。這不但有違民主,也把個人選擇的自由剝奪了,這不是一個民主自由國家應有的法例。

    脫稿時,禁止迴轉的C-6法案已由下議院人權司法委員會完成審核,並交回下議院等候三讀。從委員會的辯論聆訊中,筆者觀察到四個聯邦政黨對此法案的立場如下:自由黨支持;保守黨反對以殘忍強制方式令人迴轉,要求修改用字含糊的C-6法案,以保障家長權益和國民的宗教、言論、良心、思想等憲法自由;魁人政團存觀望態度,反對倉卒決定,但傾向支持;新民主黨積極支持,並提出更危險的修改,自由黨接納這些修改。因此,人權司法委員會交回下議院的,是經過修改的C-6法案。

    一個爭取維護憲法自由的法律組織Justice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 Freedoms陳詞中指出,C-6法案違背良心、違反憲法。倘若聯邦自由黨政府不理會民意,任由這條踐踏人權和自由的法案通過,未來大選中它將會失去更多選民的支持,也為社會和下一代帶來更深層的傷害和混亂,另外,此法案很大可能要面對憲法的挑戰。若文稿刊出之日法案尚未通過,國民有責任繼續向國會議院議員表達意見,還有一點千萬不要忘記,就是要讓我們的選票為我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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