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十誡的倫理意義

李錦綸博士
加拿大華人神學院(溫哥華)神學教授 /候任教務長

設立十誡的用意
十誡是以色列民族得以生存的「定海神針」,也曾經是西方文化裡的倫理因子。

從社群立法的迫切性看,十誡的頒布是在出埃及後剛滿三個月發生的,給予剛離開埃及的一個新群體該如何生活有個明確的規範。然而這不是一般性的生活守則那麼簡單,這是當耶和華兒女的生活指標,因為耶和華要使以色列歸給自己做子民,十誡是上帝自己的要求,在一定程度反映著祂作為立法者的本性特質,不再是各人任意自定規矩(auto-nomy),而是齊民的統一規範,然而最終目的不是轄制人,乃是保護生活在上帝真理中的自由。

十誡頒布就形式上看,是上帝與以色列之間的公開立約,在此約定中彼此相屬,十誡的篇幅相當簡明,讓所有的人都能明白而遵行,從而在生活中「體現」(embody)上帝兒女的特質。

文字背後的精神
上帝的誡命以文字方式傳達的好處,顯然是在於能跨越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讓每一代的以色列民通過學習可以世代相傳;然而,單就文字本身只能做為行為指標(schema),背後必須預設某種行動力量,否則文字將變成死的條文,也就是教條化的律法主義問題所在。

如果把十誡內容分為以上帝為對象和以人為對象兩大部分,那麼我們不難發現人在遵行誡命的同時,必須面對善與惡兩種力量:正當的愛與自戀的慾望。從開頭的第一誡提出該「愛慕」的首要對象是耶和華,這成了後兩誡的依據,以此為基礎貫穿所有關係;並且在第五誡提出以父母親其權柄表徵,作為人對上帝的愛慕延伸至所有人際關係的指標,因此愛慕上帝的同時也愛慕上帝在地上的代表,從而伸展到所有其他的人。最後的第十誡則提出人對於自身的貪戀需要時有「儆醒」,作為越軌的防範機制,總結了第六到第九誡所提出對傷害他人的禁戒性警告。

對社會生活的涵義
第四誡特別之處,除了是跨越了以上帝為對象與以人為對象的兩大範疇,還有的是說明了甚麼才是做為上帝兒女的正常生活。跟長年無休的埃及奴隸生活構成強烈對比,在工作與休息之間的分配反映出負有「自主責任」的生活態度,自主地對上帝的自由敬拜,自主地為自己、家人、他人及上帝創造的生命,保留當被賦予的自由空間,這也是愛的具體表現。並且經過每週一次定期重複參與的經歷,在個人生命中不斷深化這種從愛上帝而得自由的價值觀,結果不但影響個人,也在群體的共同落實中給整個社會環境帶來自由空間,也就是充滿「社交恩惠」(social grace)的生活文化空間。

《路得記》的故事為我們透視的,就是一個遵行耶和華律法的社會氛圍。從人的生存需要而外逃,又最終一無所有被迫回歸原居地的拿俄米,在絕望中找到希望,不光是路得這名外族女子因信靠上帝而被伯利恆人所接納,同時表明了那些沒有生產能力的人也得以在別人收割的日子得到照顧(莊稼不被收割凈盡),因而也從社交恩惠而獲得生存空間。這不只是律法的制度性要求,也是安息日精神的具體呈現,是當地人因遵行上帝律法「樂意而為」的事,而波阿斯只是其中的表徵性人物而已。在今日的「自由」社會中,反而越來越難感受到這種人與人之間的愛與關懷,因為過去社會原有的基督信仰因子,在極度世俗化的潮流中已快被蠶食得體無完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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