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很想得到快樂,無論在家庭、工作、生活或娛樂中,人不斷的尋求快樂。我們與家人共膳、朋友相聚、旅遊、購物、追求事業成就,目的是希望在當中尋找快樂。但這些快樂往往是外在的、附有條件或代價的,得到之後,快樂很快就過去。而且,一旦踫上不好的外在環境因素,快樂就會馬上消失,這是可以理解體會的。然而,基督信仰帶給人的快樂,即我們所說的「喜樂」,卻不一樣。人因著接受了基督信仰,可以得著多種從神而來的喜樂。那些喜樂是內在的,發自內心,不受外在條件或事物的影響,是一種滿足的喜樂。讓我們大家一起來認識。
與神和好的喜樂
聖經羅馬書五11說:「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這一種喜樂是以神為樂,是基於人與神和好的結果。讓我們先了解人與神和好的重要,創世記說,起初創造主(神/上帝)所創造的一切都是美好的,人類也是祂創造的。創世記第一和第二章告訴我們,人是按著神的形像樣式被造,有著神的仁愛、公義、聖潔等完美的屬性與榮耀,並且人與神同在,沒有阻隔地與神溝通,完全和諧地相處,可以無憂、無慮、無重擔、無病痛、無死亡地生活。人還擁有權柄與能力,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以及全地,和地上所有爬行的生物,這些都是世人夢寐以求的美好生活。
然而,創世記第三章告訴我們,人不聽神的話犯了罪,罪沾污了人,使人失去聖潔,不能夠親近神,與神隔絕了。且因著神的聖潔和公義,人類必須為自己的罪接受審判,於是各種苦難臨到了人類及世界。最嚴重的是人處於一種與神為敵的狀態,甚至帶來死亡。羅馬書五12說:「罪藉著一個人(人類的代表亞當及夏娃)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所以死就臨到所有人。」死後要接受神公義的審判,有罪的人要落到地獄,永遠與神隔絕,這是最可怕的事。
然而,神是極愛世人的神,祂為人預備了救恩,就是祂親自道成肉身,約在兩千多年前降世成人。主耶穌基督到世間來,成為代罪羔羊,為世人的罪捨命。聖經約翰壹書四9-10說:「神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到世上來,要使我們藉著祂而活;神的愛就在我們中間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而是神愛我們,差遣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贖罪祭,這就是愛了。」人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所有的罪過因著接受祂為救主而得到赦免,並且被神稱為義,被神接納與神和好了。
羅馬書五8-11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耶穌基督的捨命贖罪),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親愛的朋友,有甚麼比與天地的主、至高的神和好更快樂?
神兒女的喜樂
人不單可以靠著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親近神,更可以成為神的兒女,這種喜樂真的難以形容。或許我們可以從聖經路加福音第十五章浪子回頭的故事去感受體會。故事提到一個兒子要父親把家產分給他,得到家業後他離開父家,之後他生活放蕩,浪費錢財,甚至淪落到要在田裡放豬。他恨不得吃豬所吃的豆莢充飢,可是沒有人給他。他最後醒悟過來,自己心裡說:「我要起來,到我父親那裡去,對他說:『爸爸,我得罪了天,也得罪了你,不配再稱為你的兒子,把我當作一個雇工吧!』」(路加福音十五18-19)
故事記載他的父親,在他還在遠處時,已經看見了他,就動了慈心,跑過去抱著他,連連與他親吻,並且恢復他兒子身份地位。這一位父親要僕人為他擺設筵席,要大家吃喝快樂。但父親的大兒子卻不願意接納弟弟這樣輕易得回父親的寵愛,不肯參加筵席。父親出來勸他,講了一句叫人十分感動的話,父親說:「只是因為你這個弟弟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的,我們應該歡喜快樂。」(十五32)
其實,在浪子回頭故事的前面,經文記載了兩個主耶穌所講的比喻,都在說明罪人悔改所帶來的喜樂。主耶穌說:「我告訴你們,因為一個罪人悔改,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樂,比為九十九個不用悔改的義人歡樂更大。」(十五7)又說:「我告訴你們,因為一個罪人悔改,神的使者也必這樣為他歡樂。」(十五10)
路加福音第十五章再三提到罪人悔改的快樂,第三個故事更清楚說明罪人悔改後不再是浪子、奴僕、或雇工,乃是神的兒女,身份地位提升了千萬倍,是世界上任何身份地位所不及,因為人能夠成為萬主之主、萬王之王、極榮耀的神的兒女!
親愛的朋友,你有沒有想過自己也是浪子?我們離開了真神,隨著世界的風俗及價價觀去追求快樂,到最後仍然未能嘗到從天上來的內心滿足喜樂。如今我們可以因著相信及接受主耶穌為救主,成為神的兒女,脫離罪惡、世界敗壞及魔鬼撒旦的轄制,這豈不是最大的喜樂嗎?成為神的兒女還有很多喜樂,聖經說我們可以得著天上各種屬靈的福氣。你已經成為神的兒女嗎?讓我們都醒悟過來,歸回天父的懷抱,不再做浪子,可以擁抱這位以永遠的愛愛我們的天父,快快認罪悔改接受主耶穌基督為救主。
(註:以上聖經引用和合本及新譯本)
撰文:洪順強牧師,國際短宣使團總幹事(義務)